关键词: 全国招教
行政处分类
1.【教育法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
2.【教育法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,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
3.【教育法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(1)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,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(2)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,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(3)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,并及时维修改造的
4.【教育法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,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(1)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(2)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
5.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(1)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,少年随班就读(2)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(3)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(4)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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